多选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2)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