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欠B企业贷款50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个人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25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
问答题
对该50万元债务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因此对该50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甲和个人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