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五金厂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除用本单位价值30万元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钢铁厂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与钢铁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五金厂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五金厂未能清偿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①甲五金厂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②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担保法》的规定,乙钢铁厂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请回答:
【正确答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正确,因为五金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正确,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五金厂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种保证是一种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要求乙钢铁厂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仍不能要求乙钢铁厂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对五金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主合同债务的,才能要求乙钢铁厂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该项债权既有价值30万元的轿车抵押,又有乙钢铁厂保证,故乙钢铁厂保证责任的范围是轿车抵押担保的30万元债权以外的70万元债权及全部的贷款利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