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7人,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为股东于某提供保证事宜,董事刘某、张某、关某、赵某和马某明确表示同意,董事魏某明确表示反对,董事黄某弃权,董事姜某因病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通过了该项决议,并将会议情况详细记录在了董事会议记录中。后股东于某于还款前逃匿,致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蒙受重大损失,对于该项损失的赔偿,说法正确的是( )。
A.银河公司可以追究董事刘某、张某、关某、赵某、马某的责任
B.银河公司可以追究董事刘某、张某、关某、赵某、马某、魏某的责任
C.银河公司可以追究董事刘某、张某、关某、赵某、马某、黄某的责任
D.银河公司可以追究董事刘某、张某、关某、赵某、马某、黄某、姜某的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2、3款,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除了明确表示反对,并记录在董事会议记录上的魏某和缺席会议的姜某外,其他参加会议的董事都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故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