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工商银行受偿,否则就对工商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建设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工商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应如下:建设银行的100万债权一工商银行的300万债权 建设银行的400万债权一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但因为价款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