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6月12日,京海造纸厂因严重超标排污被县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3万元,被县人民政府责令在3个月内整治完毕。环保局在处罚决定中没有告知造纸厂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及相应的期限。在接到环保局送达的处罚决定后,造纸厂不缴纳罚款,也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1998年11月20日,县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决定。3天后,京海造纸厂就罚款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环保局的执行申请以及造纸厂的起诉。(环保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1)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被处罚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行政机关若无法证明被处罚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并且其法定起诉期限已经届满,则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法院对该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从本案情况看,造纸厂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不应当受理环保局的执行申请。
   (2) 造纸厂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兼之环境行政处罚并非复议前置,法院应当受理造纸厂的起诉。
   
【答案解析】本案例主要是考查考生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掌握以及与之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受理条件。具体请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