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红星副食品商场于1997年6月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营业执照,在营业期间,部分消费者反映该商场出售的某些食品质量低劣。199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属实,对该商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问题:
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对该商场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做什么?
③听证程序适用哪些案件?
④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⑤听证是否应公开举行?
⑥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正确答案】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②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③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案件要举行听证。④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⑤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案件中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听证。⑥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本案例主要是考查对听证程序的理解和掌握,包括听证条件、听证方式、参加人等。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答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的民主性、公正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该法对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比较粗略,还需要考生自己更好地理解。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异议的,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而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