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个人行踪信息的获取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具体体现如下:
①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其中个人行踪信息中包含通信自由的内容。
②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其中个人行踪信息中包含通信秘密的内容。
③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愈来愈趋向于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政府对个人行踪信息的获取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2)政府获取个人行踪信息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如下:
①比例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手段适合性,政府所采用手段必须有助于目的的达成;b.限制最小化,政府应当采取对公民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c.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②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和方式如下:
①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化,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制定出台法律层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②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统一化,解决保护个人信息立法规定的分散问题,用一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保护,从立法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化和统一化。
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精细化,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既要确立相关的原则,也要规定具体的措施和罚则,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相关处罚的可操作性,织密织牢法律之网,让违法者无法律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