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______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 D.王某明知张某、重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共犯的认定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如果将某一种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单独入罪,成立独立的罪名,即“帮助行为的犯罪化”或者“教唆行为的犯罪化”,此时,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就被当作独立的实行行为,而非成立共犯。 A项,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不再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而是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成立独立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不再以恐怖活动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 C项,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成立独立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而非成立国家安全犯罪的共犯。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