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回答问题。
【正确答案】丁、戊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法的独特之处,其他企业类型一般均不能采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以下5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③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⑤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根据上述规定,丙、丁、戊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转让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出价不如庚高,视为不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