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工程项目地质情况复杂,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紧迫,要求尽快开工、按时竣工,基础处理工程量难以准确确定。因此,业主根据监理单位的建议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
问题
在进行施工招标前,业主委托监理方协助业主编制施工合同条款,考虑到本工程的复杂情况,监理单位对于有关工程变更的条款作了重点考虑。
(1)作为监理工程师,你认为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都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2)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方面,如果是发包方提出的变更应如何进行?如果是承包方提出的变更应如何进行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条款的考虑如下。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
①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工程的性质、标准的变更;
③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⑤其他。
(2)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9条)。承包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方,经工程师同意,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承包方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工程师同意采用的,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约定。
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条款的考虑如下。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
①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工程的性质、标准的变更;
③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⑤其他。
(2)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9条)。承包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方,经工程师同意,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承包方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工程师同意采用的,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约定。
若由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而引发承包方的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但发包方与承包方对该项索赔要求未取得一致,从而形成合同争议,试问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处理和解决争议?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条款的考虑如下。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
①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工程的性质、标准的变更;
③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⑤其他。
(2)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9条)。承包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方,经工程师同意,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承包方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工程师同意采用的,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