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情况 | 财务顾问计算的在我国缴纳的税额 |
| (1)1-5月份,每月参加文艺演出一次,每次收入20000元。 | (20000-800)×5=19200元 |
| (2)在A国出版图书取得稿酬250000元,在B国参加演出取得收入1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和1500元 | 0 |
| (3)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社会团体向教育机构捐赠30000元。 | (50000-30000)×20%=4000元 |
|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元。 | 3000元×20%=600元 |
| (5)取得保险赔款25000元。 | 0 |
| (6)取得1999年12月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6000元。 | 600×(1-20%)×20%=960元 |
| (7)转让居住4年的私有住房,取得收入300000元,该房的购入原值150000元,发生合理费用为2100元。 | 0 |
| (8)1月1日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收入110000元,营业成本51000元,管理费用等允许操作的费用30000元 | [(110000-51000-300)/12-800]×10%-25×12=1640元 |
收入情况 | 财务顾问计算的在我国缴纳的税额 | 是否正确 | 依据 | 应在我国缴纳税额 |
| (1)1-5月份,每月参加文艺演出一资助,每次收入20000元。 | (20000-800)×20%5=19200元 | 错误 | 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减除20%的费用 | 200(1-20%)20%5=16000元 |
| (2)在A国出版图书取得笔记本250000元,在B国参加演出取得收入1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和1500元。 | 0 | 错误 |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额 | ①稿酬扣除额250000×(1-20%)×20%×(1-30%)=28000元,已在撞外缴纳3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②演出扣除额=10000×(1-20%)×20%=1600元,境外缴纳1500元,低于1600元的扣除额,其差额100元应当补纳。 |
| (3)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社会团体向教育机构捐赠30000元。 | (50000-30000)×20%=4000元 | 错误 | 捐赠额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只能是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50000-50000×30%)×20%=7000元 |
|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元。 | 3000元×20%=600元 | 错误 | 国债利息免税 | 0 |
| (5)取得保险赔款25000元。 | 0 | 正确 | 保险赔款免税 | 0 |
| (6)取得保险赔款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6000元。 | 6000×(1-20%)×20%=960元 | 错误 | 利息所得,以每次收放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 600×20%=1200元 |
| (7)转让居住4年的私有住房,该房的购入300000元,该房的购入的原值150000元,发生合理费用21000元 | 0 | 错误 |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才能免税。 | (300000-150000-21000)×20%=25800元 |
| (8)1月1日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收入110000元,营业成本51000元,管理费用等允许扣除的费用30000元 | {[(110000-51000-30000)/12-800]×10%-25}×12=1640元 | 错误 |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110000-51000-30000)×20%-1250=45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