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即信任委托。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是指它接受个人、机构或政府的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和处理所托管的资金或财产,并为受益人谋利的活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信托业务最初由个人和保险公司经营,后来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展,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复杂,出现了专门的信托公司。同时,商业银行由于资本雄厚,业务经验丰富,也开始介入这一领域。目前美国约有四分之一的商业银行设有信托部。
(2)和信贷业务不同,商业银行对信托业务一般只收取有关的手续费,而营运中所获得的收入则归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也不同于简单的代理活动-因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按委托人指定的权限范围办事,在法律上,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则从委托人转移到了受托人(商业银行信托部或信托公司)手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