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甲错发设备给丙,丙应予返还,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A选项错误;D选项所述应为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修改为: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丙有不当得利,甲对丙并无因管理之债;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合同之债(有违约)。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甲应承担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