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乙是甲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甲规定乙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为10万元以下。一次,乙在采购一批原材料时,获悉该批原材料即将涨价,乙准备多储备一些原材料,销售方丙出于对乙的信赖,与乙签订了价值15万元的购销合同,并按期将货物发送给甲,后来丙要求甲支付款项时,甲以内部规定为由,只同意支付10万元款项,对超过甲乙约定的另外5万元拒绝支付。请问:甲拒绝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属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本案中合伙企业甲对合伙事务执行人乙对外代表权限10万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甲应当支付包括另外5万元在内的全部15万元价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