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65.(单选题)宗某将某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质押权,乙向丁交付了汽车。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汽车在丁手里,丁有权变卖汽车,优先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乙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一百九十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宗某与丙设立了质押权,与甲没有设立质押权,因此丙优先于甲实现担保物权。综上所述,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为丁乙丙甲。
因此,选择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