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2月开始使用“乐翻天”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其注册商标为“熊猫”。在玩具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乐翻天”,致使消费者熟知“乐翻天”而不熟悉其注册商标。2004年3月,当地的乙公司对本公司的儿童玩具申请注册为“乐翻天”,3年后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5,多)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甲公司的“乐翻天”商品名称已经很知名,具有在先权利,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为其商标,否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故A、D两项错误。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所以,B项正确。 乙公司注册的是“乐翻天”商标,并没有侵犯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熊猫”的专有权,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