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3年4月,吴某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吴某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贾某、刘某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吴某的公司。吴某遂先后与贾某、刘某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贾某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吴某的个人账户,但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3年11月,吴某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吴某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吴某与刘某,贾某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刘某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李某之托,代其持股,刘某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李某。2013年3月,在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吴某的妻子己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多选题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吴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贾某签订了书面协议,且贾某的款项转入的也是吴某的个人账户,贾某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贾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能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贾某与吴某的书面协议建立的是投资协议,贾某只能向吴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吴某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
多选题 针对“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这一行为,(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刘某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而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多选题 关于李某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李某仅与刘某存在法律关系,李某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李某由于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不可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刘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其股份进行转让。故A、C两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的情形,(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B项正确。
多选题 针对己所领取的奖金,则(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故针对己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