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水利枢纽工程投资10000万元,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人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包括建设单位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位技术、经济专家。施工招标评标程序与标准要点如下。
    第一步:对投标书的技术评审(总分30分)。
    (1)投标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20分。
    (2)投标书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微小偏差,得15分。
    (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差,得10分。
    第二步: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总分30分)。
    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标底,投标人报价超过标底5%的或低于标底10%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他报价情形的分值计算如下:
    (1)投标报价与标底相同者,得满分30分。
    (2)投标报价每高于标底1%,从本项总分中扣6分,扣完为止。
    (3)投标报价每低于标底1%,从本项总分中扣3分,扣完为止。
    第三步:对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总分10分)。
    近5年内每完成过一个类似工程的得2分,其中质量评定为优良的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第四步:对投标书技术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满分10分)。
    评标委员可根据投标书的技术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在0~10分范围内综合评判,独立进行打分。
    第五步:对投标人资信、资源评审(总分5分)。
    (1)投标人资信、资源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得5分。
    (2)投标人资信、资源能基本满足招标项目要求得3分。
    (3)投标人资信、资源不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得0分。
    评标委员应依据上述评审程序与标准,对每个投标人相应内容独立进行评审、打分,最后,按照每个投标人得分的高低顺序推荐前3名为候选中标人。
    [问题]
问答题   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仅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只占到了4/7。

【答案解析】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问答题   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仅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只占到了4/7。

【答案解析】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问答题   指出上述评标标准存在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仅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只占到了4/7。

【答案解析】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问答题   招标人能否直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候选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仅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只占到了4/7。

【答案解析】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