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 离婚,法院判决A 随B 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莱、B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
问题:
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有效。《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是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拒付理由不成立。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是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同。
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
李某有权代领。因李某仍然是A的监护人。
该案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李某与B均有权领取,具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