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早年丧妻, 只有一子一女。 王某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 女儿已经出嫁。 2013年, 他的儿子因车祸死亡, 其儿媳为使年迈的公公能安度晚年, 幼小的儿子得到母爱, 决定暂不改嫁。 2015年王某去世。 死后留下五间平房和3000元现金。 王某的女儿处理完丧事, 认为遗产是父母留下的, 本应由兄妹俩共同继承, 但哥哥已死, 遗产只能由自己一人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 请回答:
王某女儿对遗产继承的说法是否正确?
王某女儿的说法不正确。 《继承法》 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 配偶、 子女, 所以王某的女儿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 第11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 虽然王某的儿子先于王某死亡, 但王某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另外该法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 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某的儿媳对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所以依法也有继承权。
如果王某因看病欠下2万元的债务, 但其遗产只有15000元, 则应如何处理?
王某的债权人应就王某的15000元遗产行使债权。 《继承法》 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王某的债权人只能就王某的15000元遗产享有债权, 王某的女儿、 儿媳、 孙子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