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人员发现幼儿生病,未经过监护人委托或同意,不得给幼儿用药。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规定,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 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 保证幼儿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