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交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引发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甲应向乙交通银行偿还10万元借款。甲未依照判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交通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查知甲对丙有一到期债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乙交通银行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丙向乙交通银行履行债务
  • B.乙不能提出对于丙的财产进行执行的申请
  • C.乙交通银行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偿还对甲的到期债务
  • D.如果丙也无力清偿,但是丙对丁有到期债权,此时,乙交通银行可以向丁要求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