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1:黄某为A村村民,其在A村村口拥有两亩耕地,2011年该耕地被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12年,同村聂某计划在村中开办山货加工厂,考虑到交通问题,欲将厂址选在村口,遂与黄某商量,并口头约定以5万元的费用购买黄某位于村口的耕地,并将自己在村中两亩耕地转给黄某耕种,作为其口粮地使用。聂某在交付黄某5万元购地费用后,即开始动工兴建厂房,用推土机器平整土地。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要求聂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聂某却以事前已同黄某商量,黄某已经同意,且该耕地为黄某所有,遂此事是黄某与自己之间的事情,村干部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停止施工。

案例2:2010年,吴某一家四口人由农村迁往某设区的市。此时,家庭中两个子女的户口因考上大学均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吴某夫妇的户口亦转为小城镇户口。搬迁入市后,吴某原有承包地交由亲戚耕种。2011年,由于村里部分土地被征用,遂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用村里部分土地征占款给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昊某一家,村里以迁入城市且转为居民户口为由,拒绝为吴某一家缴纳养老保险费。吴某因此多次找到村里,要求村里补齐其一家四口的养老保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答题

请问案例1中黄某和聂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怎样看待村干部对于聂某所采取的劝阻这一事件?_______

【正确答案】

黄某和聂某的做法是违法的。

具体原因如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该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此题中,黄某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因此,黄某与聂某达成协议在该地兴建厂房的做法是违法的。

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具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权力。”因此,村干部对于聂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属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案例2,分析吴某要求村里为家中四口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据此事,村里“拒绝”的表态又是否合适?理由是否充分?_______

【正确答案】

首先,吴某要求村里为家中四口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有部分合理性。针对吴某一家,村里“拒绝”的表态并不合适,也就是说,村里依案例2中所阐述的理由加以全然拒绝,欠缺充分性。

原因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依据上述条款,可以推知:村里应该给吴某及其爱人养老保险,因为他们是小城镇居民户口。这里的小城镇户口,视同农民待遇。而对于吴某的两个子女,由于其已经转为城镇居民,表明其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村里不给吴某两子女缴纳保险的做法是合理的,但必须给吴某夫妇补齐养老保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