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问答题
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韩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5000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8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韩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6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