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因为支付购房款项给王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指定钱某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06年2月8日。王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赵某为王某提供保证。A又将票据背书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背书给D,D请求钱某付款被拒绝。后发现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请问:
   (1) 若本案中不是B背书给C而是B把票据丢失后由高某拾得,高某以B的名义将票据背书给C。D是否取得票据权利?D是否可以向C追索?是否可以向B追索?
   (2) 在第(1)题目中的情况下,C是否取得票据权利?C可以向高某行使何种权利?
   (3) 本案中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A是否取得票据权利?B若被追索后是否可以向王某追索?
   (4) 若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D向张某进行追索,张某是否可以进行抗辩?
   (5) 若该票据的到期日是2006年6月5日,那么D在被拒绝付款后至迟应当在何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若D向C追索,C在2006年7月5日清偿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若要向B进行追索,则至迟应当在何日之前?若向张某进行追索呢?
【正确答案】(1) D取得票据权利,可以向C追索,但不可以向B追索。
   (2) C取得票据权利,并可以向高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 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A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被追索后不可以向王某追索。
   (4) 张某不可以进行抗辩。
   (5) D至迟应在2006年12月5日向其前手产使追索权。C至迟应在2006年10月5日向B进产追索。若向张某进行追索,则至迟应在2008年6月5日进行。
【答案解析】(1)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无权代理的后果《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商某以B的名义将拾得的票据背书给C,因此高某没有签章,B的签章是伪造的,故高某和B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成为追索权的对象。而C、D取得该票据时并不知情,基于票据行为的善意取得制度,他们合法取得票据权利,C是D的前手,故D可以向其追索。
   (2)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如上题所述,C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由于高某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但其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而使C支出费用,则C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 本题考查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票据行为,其签章不具有票据行为效力,因此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签章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效力,因此A仍可取得票据权利。由于王某不是票据债务人,故B被追索后不可向王某追索。
   (4)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的切断。《票据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已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王某是D的前手,因此张某不得以其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对D进行抗辩。
   (5)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个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由于张某是出票人,因此时效为2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D至迟应在2006年12月5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C至迟应在2006年10月5日向B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