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10月27号上午10时许,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严重超载的黄河大卡车从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纪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米远,造成两人重伤,后二人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救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人很多,被告人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小孩的母女撞出1.2米远,小孩当场撞死,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路口设卡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上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王某,将其撞出30多米远,王某当场死亡。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试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问答题
被告李某超速行驶将纪某、韩某撞死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此时李某“开车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仍然超速行驶,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纪某、韩某撞倒”,由此说明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该事故直接导致二被害人重伤,而此时肇事司机李某还具有严重超载的情形,符合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严重超载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其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构成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
问答题
被告李某第二次超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被告人李某第二次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此时“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路上的人很多”表明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李某“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则表明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答题
李某驾车闯关撞死民警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时撞死交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李某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表明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公共安全;而且其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最终撞向站在路边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王某,表明其行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王某死亡对于李某而言属于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态,故此时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答题
如果李某第一次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时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时对刘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
问答题
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纪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后见四周无人,又将两人搬下车放到一僻静的小树林里。两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时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一方面,李某违章驾驶、将二被害人撞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面,其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由于其逃逸并抛弃被害人的行为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也不存在转化问题,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问答题
假如只存在一次撞人事故,李某因醉酒驾驶,造成被害人纪某、韩某轻伤的后果,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当构成何罪?受到何种刑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醉酒驾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不够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虽然可能负事故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但只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交通肇事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了《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因而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