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达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了一份绿豆买卖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错误的是______
  • A.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 B.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 C.如俊达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万方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B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B法院不予受理
  • D.如俊达公司向B法院起诉,万方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其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俊达公司的起诉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本题中,俊达公司与万方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俊达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万方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在此,A项错误,B项也是错误的。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
   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