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3月1日,甲与乙就房屋出租订立了书面合同。甲将其房屋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租金每年7000元。3年之后,乙仍然居住在房屋之中,而甲也没有表示反对。2003年8月1日,经过甲许可,乙与丙达成口头协议,将房屋转租给了丙,租期2年,租金每年9000元。丙与妻子搬进了房屋。2004年2月1日,雷雨交加,房屋的一面墙壁被大水冲垮。甲、乙、丙三人均不愿自己拿钱修理房屋,争吵不休。最终,丙只得自己雇人将房屋修好,丙为此支付了1000元。经过此事,甲感到十分伤心,向乙、丙表示将把房屋卖出去,乙与丙则表示随甲的便。2004年10月1日,甲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丁,同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回答如下问题:
【正确答案】乙与丙的租赁期限是不定期。因为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乙与丙口头约定租期2年,只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乙、丙均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甲与乙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乙与丙的租赁也属于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均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是出租人要行使解除权,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应当向乙支付租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丙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乙履行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房屋修理费用最终应由甲承担。房屋墙壁被大水冲垮,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构成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而应当依据风险负担规则加以处理。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就乙与丙的合同而言,乙承担风险,就甲与乙的合同而言,甲承担风险。所以,丙可以要求乙修理房屋,而乙可以要求甲修理房屋。房屋修理义务最终落于甲处,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修理费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妻可以继续居住。虽然丙妻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按照《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与乙、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房屋新所有人丁取代原所有人甲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由于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只要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丁便可将租赁合同解除。然后,丁再基于所有权而要求丙搬离房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