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从事钱权交易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前提为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任何人(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共同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本题中,董某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斡旋受贿又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上述两罪,因此B、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