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7月15日佟某从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其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工作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公司支竹加班费。佟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12年1、2月份的工资表,显示佟某每月加班4天。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哪事人承担?为什么?
(2)在公司已提供2012年1、2月份工资表的情况下,其余月份的加班事实应当由哪方当事人继续证明?为什么?(3)2013年7月10日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无
【答案解析】
(1)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佟某承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应由公司继续证明。因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其应当有考勤记录,表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3)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佟某在离职一年内提出了仲裁申请,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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