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83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查看申报权利的票据。如果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权利的票据不一致,则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本案中,在大界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盘唐公司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如果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申报人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申请。因此选项A和选项C正确,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对法院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只要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就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即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当然的转入诉讼程序,只有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才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才开庭审理。因此,选项B错误。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应出示票据,法院对票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提供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只要申请票据与申报权利的票据形式上一致,权利申报即成立。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