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甲(女)2005年丧偶,其有两个女儿乙(19岁)和丙(11岁),2006年3月甲与丁男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丁男在外地打工时遭遇车祸当场死亡。甲参与了丁男的后事处理,肇事方除去丧葬费、料理后事的其他费用之外赔偿30万元。后甲及两个女儿与丁男的父母就该30万元的分配产生争执。有权请求分配该30万元的是( )。
A.甲为丁的配偶,可以请求分配 B.乙作为丁的继女,有权请求分配
C.丙作为丁的继女,有权请求分配 D.丁的父母有权请求分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死亡赔偿金额的性质与分配问题。受害人死亡后,所获赔的金额并不是其遗产。除去丧葬费、料理后事的费用外,尚有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以上赔偿数额的请求权主体为近亲属或死亡实际扶养的人。甲因为未与丁办理结婚登记,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甲不具有配偶的身份;乙在甲与丁“结婚”时已经成年,不能与丁形成继父女关系;丙虽然尚未成年,但因为甲与丁不能形成配偶关系,必须以婚姻为基础的继父女关系也不能产生。所以,甲、乙、丙皆不能成为丁的近亲属对该笔赔偿费用提出请求,有权请求的只有丁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