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权利质押。(人大2001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表明不仅物而且权利本身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而且使得传统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规则得以逐渐改变,物权的客体范围也得以拓宽。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既因转移权利证书而具有留置、公示等作用,又克服了动产质押中因转移物的占有而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或负担,因此这种质押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会日益广泛。 (1)权利质权的特点 ①权利质权为质权的一种,具有质权的一般特征。权利质权,是与动产质权相并立的另一类质权。二者均为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前者因存在于权利上,所以称为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具有质权的一般特征,包括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②权利质权是以可以让与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同,权利质权,是就出质权利的价值,受债权的优先清偿的价值权。 (2)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基于权利质权的物权性、担保物权性、质权性。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须为财产权。财产权以财产为内容,可以金钱估价,具体包括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b.须有让与性。质权为财产权,其标的须有变价的可能。 c.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