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免责事由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不能因第三人存在过错而免责,即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属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他人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仍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