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3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2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并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险,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因如下:
   (1)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②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③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本案中,该机械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后,投保人及时告知了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依据费率表,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人要求增交保费,投保人拒绝,并要求退保,而保险公司理应解除合同,但其并未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