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位欲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友在网上就《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要有职工代表;②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丁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最少为5人,其中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所占的比例可以为1/2;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则下列选项中均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甲的观点①正确,观点②错误;乙的观点①正确,观点②错误;丙的观点①错误,观点②正确;丁的观点①、②均正确,故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