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 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主要包括:
(1) 前罪与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中的任一类。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或其中之一不是上述三类犯罪, 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至于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 则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 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任一类犯罪, 都构成特别累犯, 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