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证。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方法,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既然李某与甲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李某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直接扣划款项的约定有效,故AB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不管债权人债权是否全部实现,保证人均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扣划款项之后,保证人李某即获得追偿权,故C项错误。乙支行是甲银行的分支机构,尽管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其在自己支配的财产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在甲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商事活动。张某的借款合同是与乙支行签订的,因此,乙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主张权利,故D选项正确。题中表述为“应以自己的名义”,有不严谨之处。另外,此选项中用了“追索权”一词不太恰当,因为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规范概念,有特殊的含义,对于普通的债权,用这样的表达有欠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