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返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借用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抵销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而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对于单务合同的借用合同而言,根本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故A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于像借用合同这样的单务合同中,两个相互独立的借用合同的不履行,根本不是不安抗辩权。故B项错误。留置权,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两个借用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一个合同的标的物并不是另一个合同债权人留置权的标的。故C项错误。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意抵销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本题中,债务的标的物一个是彩电一个是手机,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同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不符合合意抵销。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