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问题:
问答题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挪用公款罪有二种表现形式。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故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甲的行为又构成贪污罪。甲收受乙的5万元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对甲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教唆犯,因此构成挪用公款罪;乙向甲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乙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乙的上述三种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与乙、乙与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甲虽然不知道乙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的教唆犯,两者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乙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丙的行为实际上构成洗钱罪。题目中只是交代了“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并未表明丙对乙的贩卖毒品行为是明知的,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乙的行为分别有哪些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并没有限定投案自首的动机,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自首;甲提供线索致使同案犯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因为乙是被动归案的,其主动交代了行贿的事实构成坦白;其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