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正确答案】民法的体系是指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由民法各个组成部分互相联系组成的有机体,从构建民法典的角度,我们认为我国的民法体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民法总则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采取“总则编”的德国模式,总则的内容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确立,可以避免法条重复,使法条更加简洁。至于总则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应该采取德国模式,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构建总则体系的骨架。具体的,总则应该主要规定如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主体既是各种人身权利的享有者,又是市场经济关系中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第二,客体制度,客体既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客体制度的构建应该采用抽象包容性的客体概念,以适应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特征,顺应市场经济对于客体不断扩大化的要求。另外,与此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它虽然属于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必须纳入民法典中单独成编,为了保持民法典相对稳定性,应该将知识产权在总则客体制度中作一般的共同性的规定,其他的具体制度宜交由单行法处理。第三,行为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部分,能够统辖分则设权行为之规则,也能够涵盖新的交易形式,不同于法定主义的体系。第四,责任制度,即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应规定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则,具体规则应该交由分则相应部分处理,做到前后呼应,总则只规定一般性共同性的内容即可,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完整展开。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做法要求分则应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对于分则应该包括的内容,学界争论最大,我们认为,分则应该包括如下几编。
   (2)人格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该人身关系中的主要部分即人格权制度,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体系的完整展开,也符合民法典的逻辑体系,还能够破除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传统做法,而且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或者侵权行为制度涵盖,所以人格权单独成编成为必然的选择,也是对于民法典编制传统的突破。
   (3)物权。物权制度特别是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交换制度的重要前提,也是交易的目的,因此应该规定完整的包括自物权及他物权的制度。
   (4)债与合同制度。这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债规定交易的一般规则,合同制度规定交易的具体规则,如此能够极大地促进交易的方便,推动财产流转关系的顺利进行。
   (5)婚姻家庭制度。虽然该部分本质上不是商品关系,但是家庭共同财产制度、抚养赡养关系等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婚姻、血缘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同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的很多一般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制度领域,婚姻家庭关系也能够采取民法的保护方法。
   (6)继承制度。财产继承权不过是自然人物权在死后之自然延伸,保护继承权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特别是法定继承权与自然人之间一定的身份关系有关,所以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不能在继承权中适用,继承制度是民法典的单独构成部分。
   (7)侵权责任制度。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一个构成要素。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中将侵权责任制度作为债的一个发生原因,这只看到了各种债的发生原因之间“形式上的共同性”,忽略了其实质的差别,特别是忽略了侵权责任制度的个性。由于侵权法保障对象的扩张,如对人格权的保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于责任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应该由侵权责任制度来单独作体系化的规定,以适应对损害的全面救济。
   总之,我国未来民法典构建的体系应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又采纳英美法侵权责任制度单独规定的先进做法,同时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置于分则的首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