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上海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长期供货商的江苏南京乙企业业已被拖欠货款100万元。乙企业欲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以期获得清偿。经查,甲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上海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院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并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清算报告如下:①破产财产500万元;②欠公司职工工资100万元;③欠税款50万元;④破产费用30万元;⑤破产债权总额1000万元,其中欠丙银行信用贷款100万元。
请问:
【正确答案】乙企业能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应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申请因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三种形式。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