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甲与某乙为竹马之交。某年月日,某乙在海外执行维和任务时不幸因公殉职,其妻骤闻噩耗悲痛欲绝不久即追随某乙于九泉,仅留一孤幼丙。甲不忍卒睹丙孤苦无依,遂自愿承担抚养丙之责任,誓将继承乙之遗愿育丙为栋梁。然天不遂人愿,甲因积劳成疾不久即撒手而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丁有无权利参与甲之遗产分配?(  )
   A.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其他继承人的平均份额
   B.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因丁非为甲之法定继承人
   C.能够参与遗产分配,其所得份额可以多于或者少于其他继承人的平均份额
   D.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因丁非为受遗赠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了酌分遗产人的酌分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为保护酌分遗产人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酌分遗产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本题中,丁系依靠被继承人某甲扶养之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在分割某甲之遗产时,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选项C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