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C股份公司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长期持有该C股份公司的3.1%的股份,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股东代位诉讼
[解析] 《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A选项说法不周延,在临时股东大会中,对于记名股票持有人以及这类股东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错误。
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1%,所以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但是不能直接提交公司的股东大会,B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甲公司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3个月甲公司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C选项表述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第2款后半句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得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
首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的通知程序有特别规定,这是容易忽视的知识点;其次,有提案权的股东,行使提案权不能直接提交股东大会,这里涉及的是提案程序的问题;再次,关于股东行使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时间点也是经常考查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