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家住北京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上海工作的王乙 (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甲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发现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养子李某,因为在外工作没有参加审理,二审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二审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
[详解]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