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2008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几种价值之间的位阶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它们之间有重要性的先后之分。一般说来,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自由、秩序、正义和利益等价值之间会出现矛盾。这种冲突可能在立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内部之间出现”。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表现为: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定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那么,在立法和执法中就有一个价值的优先选择的问题。 自由与秩序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二者可以达成统一。 (1)自由是以一定的秩序为前提的 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的观点首先是由于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误解了自由的含义,这种观点对自由的解释有两个:一是认为自由是“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一是认为自由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这两种对于自由的理解显然都是片面的。其实自由的概念中已经包含有与秩序相一致的意义。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客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是和限制联系在一起的,不明白自由的限制在哪里,就不能了解什么是自由。而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定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不受限制的自由或没有秩序保障的自由,必然触犯他人的自由,如此相互触犯,结果势必没有了自由。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因此,自由从来就不是我行我素、天马行空、不受约束,自由总是与一定的责任、限制和约束相联系的,而责任、限制和约束就是秩序的内容,因而自由只能在秩序中获得,自由价值只有通过秩序价值才能实现,牺牲秩序来获得自由的观点是片面的。 (2)秩序是以一定的自由为内容的 秩序价值高于自由价值的观点,以牺牲自由而获得秩序的看法也是不对的。因为,其秩序应该是一种以自由和平等作为内容和特征的秩序,而不是什么没有自由可言的封建等级秩序。现代社会的秩序不仅应该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状态,而且在这种稳定的社会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法律所确定和维护的秩序,应该是以赋予人们极大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的,以责任、制约和束缚为要件的秩序,是以法律赋予人们的一定的自由为内容的。在这种秩序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且,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所谓的秩序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没有自由或剥夺人们的自由,人们就会不断地为自由而奋斗,社会就不可能获得秩序的状态,只有以自由为基础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其实,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确立的现代社会的秩序,都以充分赋予人们自由为主要内容。因此,自由和秩序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以上的主张都是对自由和秩序的概念的片面理解导致的,将自由看成是绝对的自由,将秩序看成是绝对的不自由。其实,两者可以得到协调和平衡地发展,法律既可以赋予人们自由,同时也可以维护秩序。 (3)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人们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自由和秩序的优先选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般说来,在一种混乱的社会时期,法律应该以秩序作为首先选择的价值,以尽快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如我国文化大革命之后的立法,秩序价值应该优先考虑。当社会处于稳定的状态时,应该更多考虑自由的价值,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应该以自由和秩序的相对平衡为总体的价值目标,达到既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能够使得人们充分地享受自由的目标,实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不可偏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