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区域性批发企业就近向获准使用麻醉药品的省外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购用印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