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诉讼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其地域管辖的原则包括( )。
明律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大明律》规定诉讼管辖的主要方式是地域管辖,其原则包括:第一,“原告就被告”;第二,“轻囚就重囚”;第三,“少囚就多囚”;第四,“后发就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