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本题考查民法。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2、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本题中,甲乙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乙5000元参加就业培训,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且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属于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A。